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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一次!幫忙轉寄這封信。她的命運就在您的彈指之間.....
一傳十... 十傳百... 讓越多人知道這故事,她才可能有機會.....

2009年三月•會是功敗垂成的最後一役嗎!?

烏雲罩頂之後,震天雷聲響起!
老嬸婆卑微的希望,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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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的新聞影片: http://tw.youtube.com/watch?v=0069Lmaff10 )



老嬸婆的希望•我們的替選方案... 被推翻了!

2003年10月,面對著為拓寬而劃下的拆除線,土角厝被一分為二。新舊路之間,留下一片不到4米的屋舍。

我們的主要訴求:將筆直的「現有道路」納入12米路範圍,讓老嬸婆將損失的屋舍與土地... 降到最低!

為了讓「變更路線」的訴求能順利推動,一開始我們便主張:不動另一邊住戶的一牆一瓦,僅將筆直的「現有道路(註1)」(路寬約4米)納入12米路(豐原市編號11-34號道路)範圍。不足12米的部份(約8米),再拆用土角厝來補足。讓土角厝必須被拆用的土地面積降到最低,讓老嬸婆儘可能的多留下一些土地,可以在道路完工之後,在這她已生活了五十餘年的土地上,繼續... 生活下去!

(註1)「現有道路」:南田街•年少老石的年代,她的名子叫「豐勢路690巷」。在原本的「豐原11-34計劃」中,因為捨直取彎的路線規劃,土角厝旁的國有土地路面被捨棄不用

2004年8月31日,為了上述的期待,我們向「台中縣都委會」提送了一份由「具有專業道路規劃背景」的網友們所聯合製作之替選方案

2007年初「縣都委會」同意變更時,縣府回函(府建城字第0960015956號)裡曾寫著以下兩個理由:

 『1、原計畫道路確有未充分利用現有道路之情況』
 『2、基於道路規劃之合理性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現在,上述兩個理由... 被推翻了!

2009年3月,在送往「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變更案中,僅將先前被留在新舊路之間的土角厝納入。這雖然解決了「一分為二」的問題,但筆直「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卻再一次被遺棄不用。當這個變更案通過內政部的審議之後,未來的12米寬道路用地,將全數拆用老嬸婆的家與土地!

被遺棄的「現有道路」路段,是那麼的筆直,絕大部分又是「國有土地」,為什麼不能納入12米路範圍?

市公所表示,因無法取得「現有道路」另一邊全部地主的的『同意書』。加上部份(註2)地主向內政部陳情:『不同意』他們在「現有道路」上的土地,被納入12米路。所以,目前的『11-34計畫變更案』中的路線規劃,必須避開這些存在於「現有道路」上的私人畸零土地!

在此之前,這些『不同意』被納入12米路的門前(或屋旁)畸零地,早在無復記憶之多年以前,舖上了柏油,成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註3)』。而這些具有「公用地役關係(註4)」的畸零地面積,相對於「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地號:南田段226、230)(註5)」面積是不成比例的。

為了要避開那些早已存在於「現有道路」上的「私人」土地(註3),土角厝旁那片存在已數十年、大部分是「國有土地」的「現有道路」路面,再一次被捨棄了。為此,老嬸婆ㄟ土角厝,將必須拆除掉「整整12米寬」的面積,提供給公部門興闢道路。

(註2)「部分」:並非「所有」另一邊的地主、住戶不同意我們的主張。事實上,逾半的另一邊地主、住戶是支持我們的!

(註3)「既成道路」:私人土地被當成道路使用,供不特定人通行;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供通行之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這類「私地公用」的情況,普遍存在於全台各地。特別是城郊鄉道上,常可見這類土地的存在。在「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400號」中提到:『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註4)「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成立此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力。

(註5)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都說『開路是為了繁榮地方』,但為何會有如此不公平的對待?

目前,在送往「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11-34變更案中,為了避開這些已供大眾通行了數十年的『既成道路』土地,致使身處「現有道路」南側的土角厝主人 ─ 老嬸婆,必須無奈的犧牲整整12米寬的土地,被拿去當成道路用地

而另一邊的住戶與地主,卻可以因為「現有道路」在「新路」開闢完成,喪失其原有功能而廢止後,收回「現有道路」上存在已久的『既成道路』土地。更甚至,可以向「國有財產局」買下自家門前「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

在這筆直的「現有道路」兩側,一方必須為「繁榮地方」而承擔大量的土地損失。而另一方,在享受著「地方繁榮」的同時,不只無須提供任何土地以供闢路,反而可以因此獲得額外的土地供其利用。這樣的「都市計畫」公平嗎?合理嗎(註6)符合比例原則嗎

(註6)都市計畫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平平是(台語)一條筆直的道路兩側的居民,卻面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極端待遇!

我們從不敢要求以『沿著筆直「現有道路」兩側平行拓寬』,來體現公平的完整性。我們只是想讓損失降到最低,卑微的請求公部門將「現有道路」納入12米路

這樣的請求,對於另一邊住戶的權益是不應該會有任何影響的。如果真有影響,那也是正面的。除了門口原本的小路,變成了大馬路;還有他們那些原是無從自由使用收益的「既成道路」納入12米後,可以獲得公部門的徵收補償。而這正是台灣其它地方,許許多多的「既成道路」地主,所一直期待卻無法獲得的。

因為『同意書』拿不到!因為「既成道路」地主的『不同意』!所以,原已是無從自由使用收益的「既成道路」,成了一份應該被維護的權益。那... 老嬸婆的權益呢?她的家被拆,是活該嗎?

再請問,當初規劃那硬生生把土角厝一分為二而「捨直取彎」的路線時,事前可有徵詢過老嬸婆?事後可有通知過老嬸婆?她的權益跑哪去了?還是她「看起來比較倒楣」呢?

不過是希望:將『現在是「路」的「既成道路」土地』,納入『以後也是「路」的12米路』。卻必須取得『同意書』才能變更?

 平平是(台語)人,怎會差這麼多?

 是... 因為她... 不識字呢?

 還是... 因為她... 窮?



老石的道歉

 2009年3月9日上午九點,老石去了「豐原市公所城鄉課」,也查閱到已經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變更方案。並且確認了上述的那一些,目前我們所面臨的困境。

 在多年的期待之後,突然面對著眼前的難題,這讓老石心緒紊亂、手足無措,一直想不出該如何把現在的情況,用較簡單又清晰的方式表達出來!以致讓這個訊息延宕了這麼多天。

 又因公所承辦人表示:審議中案件,尚未完成公告,不得提供影本給人民。所以老石只能用簡單的圖示,試著讓各位暸解現況。請見諒!





親愛的朋友們:

上個月中
老石已正式發函內政部都委會
要求在審議會議召開之時
通知老石與會列席並說明

公部門的人告訴老石:
在接獲「審議會議」開會通知後
頂多只有兩、三天的時間... 可以準備

而這通電話,甚至,可能在明天就會來


坦白說

老石十分懷疑
自己在會議上的說明
能夠改變些什麼!

此刻
有能力改變這一切的

只有那份
來自您們的... 輿論力量了!
就像2004年那次一樣

因為各位的「在意」
讓我們在「不可能」中
爭取到一份「希望」

再幫老石一次... 好嗎?

老石懇求您
幫我們把這個訊息傳遞出去...

傳遞給您認識的媒體朋友,請他們幫忙
傳遞給您認為「可能對我們有幫助的人」
傳遞給您的親人、朋友、同學、同事...
請他們一起幫忙把這個訊息傳遞出去...

請您 留言聲援、提供建議、轉PO訊息
寫信給公部門,請他們醒一醒

請幫忙尋求... 任何可能的協助


接下來的這一段路
極可能是老石的漫漫長征路上
最後的... 一段征程

請幫幫老石
讓老嬸婆能留下她心中的『土角厝』

讓老嬸婆可以在這裡
這個她已生活了五十餘年的地方

留下來!


謝謝您!並祝 您

闔 家 安 康


眼已花髮漸白的 老石
2009.03.3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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