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5年的新聞影片: http://tw.youtube.com/watch?v=0069Lmaff10 )
◎ 老嬸婆的希望•我們的替選方案... 被推翻了!
2003年10月,面對著為拓寬而劃下的拆除線,土角厝被一分為二。新舊路之間,留下一片不到4米的屋舍。

我們的主要訴求:將筆直的「現有道路」納入12米路範圍,讓老嬸婆將損失的屋舍與土地... 降到最低!
為了讓「變更路線」的訴求能順利推動,一開始我們便主張:不動另一邊住戶的一牆一瓦,僅將筆直的「現有道路(註1)」(路寬約4米)納入12米路(豐原市編號11-34號道路)範圍。不足12米的部份(約8米),再拆用土角厝來補足。讓土角厝必須被拆用的土地面積降到最低,讓老嬸婆儘可能的多留下一些土地,可以在道路完工之後,在這她已生活了五十餘年的土地上,繼續... 生活下去!
※(註1)「現有道路」:南田街•年少老石的年代,她的名子叫「豐勢路690巷」。在原本的「豐原11-34計劃」中,因為捨直取彎的路線規劃,土角厝旁的國有土地路面被捨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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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1日,為了上述的期待,我們向「台中縣都委會」提送了一份由「具有專業道路規劃背景」的網友們所聯合製作之替選方案。
2007年初「縣都委會」同意變更時,縣府回函(府建城字第0960015956號)裡曾寫著以下兩個理由:
『1、原計畫道路確有未充分利用現有道路之情況』
『2、基於道路規劃之合理性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現在,上述兩個理由... 被推翻了!
2009年3月,在送往「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變更案中,僅將先前被留在新舊路之間的土角厝納入。這雖然解決了「一分為二」的問題,但筆直「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卻再一次被遺棄不用。當這個變更案通過內政部的審議之後,未來的12米寬道路用地,將全數拆用老嬸婆的家與土地!

被遺棄的「現有道路」路段,是那麼的筆直,絕大部分又是「國有土地」,為什麼不能納入12米路範圍?
市公所表示,因無法取得「現有道路」另一邊全部地主的的『同意書』。加上部份(註2)地主向內政部陳情:『不同意』他們在「現有道路」上的土地,被納入12米路。所以,目前的『11-34計畫變更案』中的路線規劃,必須避開這些存在於「現有道路」上的私人畸零土地!
在此之前,這些『不同意』被納入12米路的門前(或屋旁)畸零地,早在無復記憶之多年以前,舖上了柏油,成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註3)』。而這些具有「公用地役關係(註4)」的畸零地面積,相對於「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地號:南田段226、230)(註5)」面積是不成比例的。
為了要避開那些早已存在於「現有道路」上的「私人」土地(註3),土角厝旁那片存在已數十年、大部分是「國有土地」的「現有道路」路面,再一次被捨棄了。為此,老嬸婆ㄟ土角厝,將必須拆除掉「整整12米寬」的面積,提供給公部門興闢道路。
※(註2)「部分」:並非「所有」另一邊的地主、住戶不同意我們的主張。事實上,逾半的另一邊地主、住戶是支持我們的!
※(註3)「既成道路」:私人土地被當成道路使用,供不特定人通行;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供通行之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這類「私地公用」的情況,普遍存在於全台各地。特別是城郊鄉道上,常可見這類土地的存在。在「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400號」中提到:『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註4)「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成立此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力。
※(註5)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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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說『開路是為了繁榮地方』,但為何會有如此不公平的對待?
目前,在送往「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11-34變更案中,為了避開這些已供大眾通行了數十年的『既成道路』土地,致使身處「現有道路」南側的土角厝主人 ─ 老嬸婆,必須無奈的犧牲整整12米寬的土地,被拿去當成道路用地。
而另一邊的住戶與地主,卻可以因為「現有道路」在「新路」開闢完成,喪失其原有功能而廢止後,收回「現有道路」上存在已久的『既成道路』土地。更甚至,可以向「國有財產局」買下自家門前「現有道路」上的「國有土地」。
在這筆直的「現有道路」兩側,一方必須為「繁榮地方」而承擔大量的土地損失。而另一方,在享受著「地方繁榮」的同時,不只無須提供任何土地以供闢路,反而可以因此獲得額外的土地供其利用。這樣的「都市計畫」公平嗎?合理嗎(註6)?符合比例原則嗎?
※(註6)都市計畫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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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平是(台語)一條筆直的道路兩側的居民,卻面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極端待遇!
我們從不敢要求以『沿著筆直「現有道路」兩側平行拓寬』,來體現公平的完整性。我們只是想讓損失降到最低,卑微的請求公部門將「現有道路」納入12米路。
這樣的請求,對於另一邊住戶的權益是不應該會有任何影響的。如果真有影響,那也是正面的。除了門口原本的小路,變成了大馬路;還有他們那些原是無從自由使用收益的「既成道路」納入12米後,可以獲得公部門的徵收補償。而這正是台灣其它地方,許許多多的「既成道路」地主,所一直期待卻無法獲得的。
因為『同意書』拿不到!因為「既成道路」地主的『不同意』!所以,原已是無從自由使用收益的「既成道路」,成了一份應該被維護的權益。那... 老嬸婆的權益呢?她的家被拆,是活該嗎?
再請問,當初規劃那硬生生把土角厝一分為二而「捨直取彎」的路線時,事前可有徵詢過老嬸婆?事後可有通知過老嬸婆?她的權益跑哪去了?還是她「看起來比較倒楣」呢?
不過是希望:將『現在是「路」的「既成道路」土地』,納入『以後也是「路」的12米路』。卻必須取得『同意書』才能變更?
平平是(台語)人,怎會差這麼多?
是... 因為她... 不識字呢?
還是... 因為她... 窮?
※老石的道歉
2009年3月9日上午九點,老石去了「豐原市公所城鄉課」,也查閱到已經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變更方案。並且確認了上述的那一些,目前我們所面臨的困境。
在多年的期待之後,突然面對著眼前的難題,這讓老石心緒紊亂、手足無措,一直想不出該如何把現在的情況,用較簡單又清晰的方式表達出來!以致讓這個訊息延宕了這麼多天。
又因公所承辦人表示:審議中案件,尚未完成公告,不得提供影本給人民。所以老石只能用簡單的圖示,試著讓各位暸解現況。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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